1、古天乐坦承自己生活中常常失忆,对很多朋友常常觉得面熟,可就是叫不出名字。在上海拍摄《河东狮吼》时,有一天睡醒觉竟然想不起张柏芝的名字。
2、首先,电影作品的作者并不是出品人(即著作权人)。电影作品作为一种复杂的综合性很强的艺术创作,包含了编剧、导演、演员、摄影、作词、作曲等众多创作人员的智力创作活动,需要很多人的通力合作共同制作完成的集体成果,因此,著作权法规定参加影片核心智力创作的编剧、导演等主创人员为”作者”,肯定了其实质性进行智力创作者的法律地位,制片人因其投资巨大且承担着巨大的商业风险而规定为电影的著作权人。
3、秀色可餐:本是形容美好的容色使人忘掉饥饿,多形容女子容貌非常美丽。但也可指山林花木非常优美。如:“桂林山水甲天下,秀色可餐,果然名不虚传。”
4、2010年、2011年内地电影票房总排行榜。拟证明2010年票房成绩在3000万元以上的电影有58部,《人在囧途》仅位列第53名;2011年票房成绩在3000万元以上的有73部。一审判决以票房超过3000万元为由认定《人在囧途》构成知名商品没有充分事实依据。(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
5、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6、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如无特别针对的主体,简称五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
7、华旗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
8、甲:我吃着吃着也坏啦。我咬……我把自己鼻子咬下来啦!
9、 四平八稳:既形容说话、做事情、写文章稳当,也指做事情志求不出差错,缺乏创新精神。
10、永远都觉得你最漂亮,做梦都会梦见你,在我的心里只有你……
11、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共同答辩称:
12、《人在囧途》放映期间全国部分报纸汇总。拟证明华旗公司提交的知名度的证据中涉及报道124篇,仅有1篇提及出品方华旗公司,不能证明《人在囧途》影片名称与华旗公司具有特定的对应关系。
13、 洁身自好:指保持自身纯洁,不同流合污;也指怕招惹事是非,只关心自己,不关心公众事情。 百花齐放:比喻不同形式和风格的各种艺术作品自由发展;形容艺术界的繁荣景象。
14、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15、从现在开始你只准疼我一个,要宠我,不许骗我,答应我的每一件事都要做到,对我说的每一句话都要真心!
16、首先,”人在囧途”作为作品标题具有一定的独特性。虽然被告主张”人在囧途”套用了在先电视剧《人在旅途》的表达方式,且”囧”为网络流行字,在电影《囧男孩》中早有使用,但是不可否认,本案中”人在囧途”的独特性恰恰在于”囧”字的利用,且在《人在囧途》上映之后,出现了以类似方式利用”囧”字的作品出现,例如《车在囧途》等。一审法院认定”人在囧途”属于具有独特性的作品名称。
17、2012年8月9日,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作出批复,同意光线影业公司电影《泰囧》片名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根据《〈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该片出品单位为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黄渤(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于2012年12月公映,电影片头显示: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黄渤工作室出品;出品人为王长田、李晓萍;制片人为陈祉希、徐林;领衔主演为徐峥、王宝强、黄渤,”徐峥电影作品”。
18、华旗公司并非电影《人在囧途》的唯一出品方,未经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无权单独提起诉讼。
19、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20、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第一组之3、第二组之5、第三组及第四组均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并经过质证,并不属于新的证据。其他三份证据中,第一组证据1,并非一审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2虽然在一审之后公证取得,但相关内容在一审时已存在,也并非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亦并非新的证据,仅是对一审相关主张的进一步补充。第二组证据关于相同及相似影视作品名称及出品方情况表,本院将结合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判断。
21、这世界上有一种鸟是没有脚的,它只能够一直的飞,飞累了就睡在风里,这种鸟一辈子只能下地一次,那一次就是死亡的时候。
22、其次,电影作品作为智力劳动成果,一般公众所关注的来源即提供者应当是对作品的独创性作出贡献的人即作者。影片投入创作性劳动的主体才是电影作品的作者,而作者的智力性创作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一部影片的成败,作为投资者的制片人即出品方并不对影片的智力创作作出实质性贡献。也正是如此,一般消费者在关注电影作品判断作品来源即提供者时,更多的关注的是电影作品的主创团队,是通过主创即导演、编剧、演员等来判断,以决定其消费电影产品的意愿。
23、徐峥、光线传媒公司并非《人再囧途之泰囧》的经营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驳回华旗公司对徐峥、光线传媒公司的起诉。
24、被告在其电影名称中使用了”人再囧途”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25、从现在开始,我答应你我只疼你一个人,宠你,不会骗你.答应你的每一件事情我都会做到,对你讲的每一句话都是真话,不欺负你,不骂你,相信你.有人欺负你我会第一时间出来帮你,你开心的时候我会陪着你开心,你不开心我也会哄着你开心,永远觉得你最漂亮,做梦都会梦见你,在我的心里只有你.就这样,老婆,对不起.不管你记不记得我,你永远都是我老婆.
26、第”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不相近似,用在电影名称中不会因此导致误认,且五上诉人作为描述性使用该短句并使用”人再囧途之泰囧”作为电影名称具有合理性。
27、被告的电影原名为《泰囧》,后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将”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进行比较,前者所包含的”人再囧途”,虽然使用的是”再”字,但在读音上与”人在囧途”相同,具有”再次走上囧途”之含义。因此二者构成使用在电影商品上的近似名称。被告以两部电影的海报为依据,主张两部电影在名称的使用上,主要部分、含义、整体效果上不相同,因此两部电影名称不构成近似。但是判断两部电影名称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构成作品名称的文字为主要依据进行判断,被告所称的实际使用情况并不能推翻前述认定结论。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28、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长田在《老友记》节目专访中表示,“我们是个传媒公司,我们十几年来一直在判断传播娱乐界,其实对每一个导演、每一个演员都是有了解的。……那就是前面你觉得他能够做这件事情,然后预算不会轻易地在那儿忽悠你。那你就基本上可以决定,这件事情是可以做的”。此外,王长田在接受采访中多次针对光线传媒公司与徐峥的合作以及光线传媒公司在电影的营销方面的问题发表观点。上海电视台新娱乐频道《娱乐在线》节目中,光线传媒公司的宣传总监李海鹏在接受记者提问时,也表示“《人在囧途》这个品牌非常好,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做起来《人再囧途之泰囧》,压力就没有那么大。”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虽然光线传媒公司并非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但是其作为光线影业公司的关联公司,利用其所掌握的资源对电影的投资、宣传、发行等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尽管徐峥并非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仅为该片的导演、主演,但是其在电影上映前后接受了诸多媒体的采访,内容涉及先导预告片的宣传、电影的创作理念等,客观上实施了对电影的宣传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因此,被告主张光线传媒公司和徐峥不是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经营者,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9、一审判决认定徐峥为本案适格被告,并在认定其宣传行为不侵权的基础上,仍判令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显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徐峥作为演员与导演,与华旗公司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即使属于适格被告,也不应认定其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30、光线传媒公司不是影片《人再囧途之泰囧》的投资方、出品方,与华旗公司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并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并且,即使属于本案适格被告,也不能当然认定其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是经营者之间具有市场竞争关系,而本案中光线传媒公司并未参与《泰囧》影片的投资,其针对该影片不具有经营者地位,就该影片与华旗公司不具有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一审判决仅以光线传媒公司为光线影业公司的关联公司为由,认定光线传媒公司“为影片的投资以及宣传、发行做出实质性贡献”,从而认定其为本案适格被告,缺乏事实基础,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并且,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光线传媒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况,认定光线传媒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判令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31、做人如果没有梦想,那跟咸鱼有什么区别? (少林足球)
32、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主要内容为:徐铮饰演的商业成功人士徐朗,为与同事竞争博得公司最大股东的授权书,踏上了去泰国的旅途。在去泰国的飞机上,徐朗偶遇王宝强饰演的前往泰国旅行的以卖葱油饼为业的个体户王宝。两人在结伴寻找公司最大股东的路途中囧事不断,最后王宝的憨厚真诚改变了徐朗不择手段的求胜心态,最终徐朗实现了真情的回归,改变了人生价值观,珍惜自己的妻儿。
33、上述事实,有获奖证书或奖杯、宣传手册、报纸报道、(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92号、第1460号、第4869号公证书、进帐单、发票、《人再囧途之泰囧独家专访导演徐峥》(时光网)、《每日文娱播报-徐峥:邀上王宝强亮相新片泰囧再走囧途》、东方卫视《娱乐星天地》节目、《二十一世纪商业评论》专访文章、《现代企业文化》专访文章、《大众电影》徐峥专访、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34、淋漓尽致:形容文章或谈话详尽透彻;也指暴露得很彻底。如:“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愚昧”图片展,将伪科学暴露得淋漓尽致,使观众深受教育。
35、21)在我的心里,永远只有你一个。从现在开始,我只疼你一个。你不开心,我也会哄得你开心。《河东狮吼》
36、永远都要觉得我是最漂亮的;梦里你也要见到我。
37、虽然不同的电影是单独的个体,每一部电影均需要单独创作摄制完成,电影名称一般仅与特定的某个电影相关。一般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的要求,基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和电影作为作品的属性,其名称与其他作品名称一样,较难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不宜禁止他人创作和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电影名称表达相同或者近似的电影题材和类型。但电影在商品化过程中,如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对相关公众在电影院线及其他市场交易渠道挑选和购买发挥识别来源作用,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就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尤其是当一个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可能反映了电影商品的题材延续性、内容类型化、叙事模式相对固定等特点,其他经营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电影名称,以同类型的题材和内容,采用近似的叙事模式从事电影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鉴于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是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需要个案审理中依据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五上诉人关于有相近似甚至相同电影名称存在并不为行业规范和实践所禁止,以及电影名称无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主张,并不能成为本案的电影名称不属于知名电影特有名称的正当理由。
38、关于华旗公司主张其因本案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获利的事实
39、再次,一审判决肯定了公众通过电影名称指向的影片提供者是作者,符合公众的主观认知和判断习惯并符合电影市场的客观现实。也正是因为此,行业内无论是相关行政法规还是行业实践,均不禁止影片名称相同或相近似的情况,只要影片内容不同即可,从行业实践看,影片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在电影行业内亦为非常普遍的现象,一审中五上诉人提交了近200余部相同或近似影片名称的证据材料,如《河东狮吼》《河东狮又吼》;《大内密探零零发》《大内密探零零狗》等其出品人并不相同。
40、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影片《人在囧途》构成知名商品,并混淆了电影作品的作者与著作权人,将不具有区分电影产品出品人(即竞争法意义上的商品来源)的电影名称认定为商品特有名称,同时,对”误认”作出缺乏法律依据的解释,进而认定五上诉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属于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
41、首先,”人在囧途”作为作品标题具有一定的独特性。虽然被告主张”人在囧途”套用了在先电视剧《人在旅途》的表达方式,且”囧”为网络流行字,在电影《囧男孩》中早有使用,但是不可否认,本案中”人在囧途”的独特性恰恰在于”囧”字的利用,且在《人在囧途》上映之后,出现了以类似方式利用”囧”字的作品出现,例如《车在囧途》等。一审法院认定”人在囧途”属于具有独特性的作品名称。
42、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媒体报道、票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43、 昨天说了渠城的官方文化,今天准备唠叨点渠城的民间文化。旧时的文人讲的是棋、琴、书、画,渠城的这方面我算二白五一枚,我但知五十年代的渠城书界的只光片羽。那时,渠城书法首屈一指的非袁子琳老先生莫属,袁老好像是毕业于旧时的警官学校,因为对国民d政府的倒行逆施行为不愿同流合污,所以就没进入旧政权,听说还在外鬻字谋生(书生傲骨)。后来回渠在渠中任过教。解放后任过县政协副主席。袁老擅长大字,记得那时,好多单位也是请他题字,他从不摆谱,基本有求必应,很得人好评。再一个是毛家禳老先生,也就是我们医院妇产科毛凤梅主任的父亲(也不知道名字有没有舛谬,如有请毛主任谅解)。他的一手近馆阁体的工笔小楷很得渠城书界推崇,也堪称渠城一时之最吧。还有一位叫王家祯,似乎是流寓于渠城的旧文人。不知道是因为别无长技还是其他原因,他寓居渠城也是鬻字为生,也正因为是卖字为生,所以,他真、草,隶、篆都可书,但长于何体就莫衷一是了。
44、再次,一审判决肯定了公众通过电影名称指向的影片提供者是作者,符合公众的主观认知和判断习惯并符合电影市场的客观现实。也正是因为此,行业内无论是相关行政法规还是行业实践,均不禁止影片名称相同或相近似的情况,只要影片内容不同即可,从行业实践看,影片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在电影行业内亦为非常普遍的现象,一审中五上诉人提交了近200余部相同或近似影片名称的证据材料,如《河东狮吼》《河东狮又吼》;《大内密探零零发》《大内密探零零狗》等其出品人并不相同。
45、人生不能像做菜,把所有的料都准备好了才下锅。
46、上述事实,有《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光盘、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批复等证据在案佐证。
47、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获得高票房与《人在囧途》无关,不但没有对华旗公司造成任何损害,相反,因为主创相同及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高票房等原因,电影《人在囧途》的关注度和点击量飙升,为华旗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48、光线传媒公司不是影片《人再囧途之泰囧》的投资方、出品方,与华旗公司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并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并且,即使属于本案适格被告,也不能当然认定其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是经营者之间具有市场竞争关系,而本案中光线传媒公司并未参与《泰囧》影片的投资,其针对该影片不具有经营者地位,就该影片与华旗公司不具有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一审判决仅以光线传媒公司为光线影业公司的关联公司为由,认定光线传媒公司”为影片的投资以及宣传、发行做出实质性贡献”,从而认定其为本案适格被告,缺乏事实基础,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并且,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光线传媒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况,认定光线传媒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判令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49、5)我不开心时,你要哄我开心;《河东狮吼》
50、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51、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影片名称”人在囧途”的独创性恰恰体现在”囧”字的利用,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无论从句式上看,还是从”囧”字的利用看均无独创性可言。从句式上看,”人在囧途”为套用经典新加坡连续剧《人在旅途》(1985年)的名称句式;从词组方式上看,”囧”为2008年十大流行语之广泛流行于网络,用来形容让人尴尬的事物,并被赋予”郁闷、悲伤、无奈”之意,早有如囧图、囧事、囧人、囧视频等词组方式在坊间大量流行。从应用到电影名称上看:早在2008年9月即已有使用”囧”字含义作为电影名称即《囧男孩》的影片,且该影片较为知名。可见,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显然是错误的,影片名称”人在囧途”直接套用固有句式格式及并使用”囧”固有含义及其常见词组方式来直接描述影片内容,为描述性句式,不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因此,电影名称本身不具有区分电影产品来源的属性,不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名称,且”人在囧途”根本不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
52、华旗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赔偿1亿元,其索赔的依据主要为五上诉人的获利,由于其提交相关证据大多为有关光线传媒公司财务盈利及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收入等,并不能直接证明因涉案行为获利的数额,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五上诉人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500万元,且在五上诉人对华旗公司本案合理费用相关票据真实性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在500万元内予以全额支持并无不当。
53、 这里就衍生出另一个话题“洗澡”。在天气炎热的夏季,如果要洗澡,汉子们基本都自觉地要末去东门上边往渠中路上的石盘附近,要嘛就去南门车码头以下的河边,这两处基本没有女性在这里洗衣服。五十年代初,因为习俗和经济条件,男人们去河边洗澡差不多都是一丝不挂,寸缕不着,极少有人穿底裤下河洗澡的。所以大家都自觉的避开女人的世界。当然,任何事情也还都有个案,偶有个别不守陈规的男人侵入这片江岸,那么,渠城的大妈大婶,大嫂们也不是好惹的,一顿臭骂声中足可使这些“不法”之徒们讪讪离去。记得还有义务风纪纠查员巡视。我们渠城的老红军刘清河老人就自动的担负起这样的责任。每到夏天,他就会在河边巡视,规劝那些想去这片水域洗澡的男人离去,如果遇到有不守规矩又赤身裸体的汉子时,他会毫不留情的用手里钓竿抽去,此时,这个别汉子只好一手捂下面一手抱衣服落荒而逃。在河边洗澡有时候也有小插曲发生让人哭笑不得。因为说了当时下河洗澡的都是赤身露体的,下水前把衣裤脱在岸边,所以有时候当洗澡的人上岸时发现衣服裤子没有了,这可一下慌了神。那时因为大家都穷,衣兜里不会有时候钱财,但怎么回家去啊,要命呢。这种情况多数时间是朋友熟人作案,他们躲在角落里偷偷看当事人入热锅里的蚂蚁,急得团团打转。等玩笑开够了才从藏身处出来把衣裤交给“被害者”。但不幸的是还真有人来河边偷衣服的,那要是谁中彩了,那就“杯具”了,只好求熟人代信回家让家人送衣服来解燃眉之急。如果离家近的还好点,万一离家远或者家里没人的那可悲催啊。只见日头西坠,天色渐暗,赤身露体的“他”的窘态,大家想想哟。
54、第二组证据,证明《人在囧途》的影片名称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包括:
55、洋洋洒洒:形容说话或写文章才思充沛,长篇大论连绵不断。也形容规模盛大,气势磅礴。如:这个贫困县的三个领导分坐三辆轿车去基层检查工作,一路上洋洋洒洒,好不气派。
56、乙:我吃着吃着又坏啦!我把盘子咬下一块来。
5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
58、根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92号、第1460号、第4869号公证书记载,截至2013年2月4日,《人在囧途》在百度电影风云榜、百度页面电影排行榜点击量超过3万次;搜狐视频播放次数超过4000万次;土豆网播放次数超过60万次。《人在囧途》在爱奇艺、迅雷看看、风行网等网站受到网民的热评。但是五被告认为上述数据不能证明电影《人在囧途》在先具有知名度。
59、(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2967号《公证书》,拟证明国内知名电影节多达28个,2010年及2011年涉及奖项123个,涉及作品多达510部次,获奖作品128部次。一审判决以《人在囧途》在第十八届北京大学生电影节获”喜剧片创作奖”,在第十四届中国华表奖”优秀故事片”提名为由认定《人在囧途》构成知名商品没有充分事实依据。
60、上述事实,有附表1所载证据、电影光盘、《经济日报》等报刊文章、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61、徐峥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并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徐峥仅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影片的演员及导演等主创人员,其对影片进行的宣传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宣传义务或作为导演及主演接受媒体的采访的个人行为,徐峥并不是影片的投资方、出品方,与华旗公司不具有竞争关系,因此,徐峥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一审判决仅以徐峥实施了对影片的宣传行为即认定属于影片的经营者,缺乏法律依据。即使构成适格被告,在其行为已经被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不应当再判令承担侵权责任,更无证据证明其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一审判决也已确认宣传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且,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徐峥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基础上,仅因其属于本案适格被告,即认定徐峥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并判令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62、诉讼中,华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节目视频、人物专访等相关证据,用于证明《人在囧途》电影的知名度得到了《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投资方、主创人员的认可。
63、G189列车上(2013年1月30日)视频《泰囧》电影预告片,画面依次显示:“人在囧途”“人再囧途”“三强相遇、好戏上演”等。
64、在上海电视台新娱乐频道《新娱乐在线》节目中,徐峥说:“现在我们正在泰国紧张地拍摄一部喜剧电影,名字叫作《泰囧》,相信有很多朋友看过《人在囧途》,那我们这部电影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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